深圳新聞網2026年3月25日訊(記者 翁任瑩 通訊員 林蓮穎 張琳嵐)數(shù)字化辦公普及下,下班后線上開會、處理工作的“隱形加班”現(xiàn)象愈發(fā)常見,此類情況是否屬于加班、能否索要加班費?近日,深圳市南山區(qū)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,明確認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非工作時間參加線上會議,實質占用休息時間的,應認定為加班并支付加班費,最終判令公司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14000元。
2021年12月,程某入職A公司,雙方約定實行標準工時制。在職期間,公司常通過內部通訊軟件,要求程某在下班后、周末及法定節(jié)假日處理工作、參加線上會議。2023年4月程某辭職后,因加班費事宜與公司協(xié)商未果,先后申請勞動仲裁、提起訴訟,主張在職期間累計加班134小時,并提交打車記錄、線上會議記錄等作為證據(jù)。
法院審理查明,程某提交的證據(jù)形成完整證據(jù)鏈,足以證明其按照公司要求,在非工作時間提供了實質性勞動。法院認為,公司多次安排員工在休息時間參加時長不等的線上會議,確已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,符合加班的認定要件。綜合考量加班形式、時長及對勞動者休息的影響,法院依法判決A公司支付程某加班費14000元,目前該款項已由公司主動履行。
承辦法官表示,認定“隱形加班”并非局限于工作地點或形式,核心在于是否實質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,需綜合考量工作安排的持續(xù)性、指令具體性、內容實質性等因素。勞動法明確保障勞動者休息權,用人單位長期要求員工下班后處理工作,未安排調休也未支付加班費的,屬于違法行為。
法官同時提醒,用人單位應嚴格遵守工時制度,合理安排工作任務,杜絕“隱形加班”,確需加班的應依法支付加班費或安排調休。勞動者遭遇“隱形加班”時,要注意留存工作通知、線上辦公記錄、工作成果等關鍵證據(jù),以便權益受損時依法維權。勞企雙方應依法履約、相互尊重,共同營造數(shù)字化時代的良性用工環(huán)境。